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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洗錢案 扁珍各判2年確定

自由時報/ 2012.07.27 00:00
南港展覽館弊案 珍判9年確定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林俊宏/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昨審結扁案洗錢及圖利罪等部分案情,其中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所涉龍潭購地案的洗錢罪,扁珍各被判刑兩年確定;珍涉及南港展覽館案圖利罪,判刑九年確定;珍收取辜仲諒三億元則判無罪確定。

國務機要費等案 發回高院更審

至於扁珍所涉國務機要費案、南港案中的貪污案,以及扁子陳致中、扁媳黃睿靚所涉洗錢罪,統統撤銷發回高院更審。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最高法院判決理由大部分都支持特偵組當初上訴理由,檢方尊重判決內容;至於陳致中夫婦被撤銷發回的部分,陳宏達認為是法律適用問題,檢方也尊重。

適用刑法舊法條 最多判刑20年

扁珍另涉龍潭案中的貪污案和買官等案,已定應執行刑十七年半,昨天新增有罪判決確定後,未來法院將重新定應執行刑。法界人士指出,扁珍雖還有案子沒確定,但意義不大,因為扁珍適用刑法舊法條,有期徒刑最多只能判二十年,服刑滿一半刑期即可聲請假釋。

負責吳淑珍執行案件的台北地檢署昨表示,近日訪視後,吳淑珍身體狀況和過去差不多,並不適合發監。

最高法院指出,扁珍涉及龍潭購地案的洗錢罪證據明確,因此維持二審判決,扁珍併科罰金三百萬元、沒收已扣案的扁珍共同犯罪所得六百八十九萬一千九百一十五.七四美元、沒收未扣案扁珍共同犯罪所得一億元。

至於珍涉及的南港案圖利罪,合議庭除維持更一審的併科罰金兩千萬元、褫奪公權五年見解,還自為判決,新增扁珍須追繳沒收犯罪所得兩百七十三萬五千五百美元。

高院更一審時,合議庭認定扁珍在國務機要費案貪污部分無罪,但另依偽造文書罪各判扁、珍一年八月徒刑,減刑為十月徒刑。

對於扁珍所涉國務機要費案,扁珍律師團主張不罰,上訴理由指出,特別費既已除罪化,國務機要費沒理由不予一併除罪,應適用一○○年五月十八日增訂的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不採信扁珍律師團見解,認為立法院曾提案,將國務機要費列入上述會計法修正案的除罪條款,但未獲通過,這是立法裁量權範疇,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審判機關無法擴張解釋,因此不能援用上述條文除罪。

對於國務機要費案撤銷發回主要理由,最高法院指出,原則上應對總統禮遇與尊重,從寬認列國務機要費,但以廿一項機密費支出為例,其中只有九項與機密有關、有支出必要,更一審則都認定屬於因公支出,與經驗法則和倫理法則不符,有必要發回重查。

合議庭舉扁家帳房陳鎮慧所製扁家五百一十項支出明細為例,只有少部分是扁視導地方的交通等費用,多數是扁家私人開銷,包括寵物診療費、私人貸款還款、陳幸妤的女性用品等,都與公務無關。

昨天審結本案為最高法院刑七庭,審判長為賴忠星,受命法官吳燦,陪席法官為呂丹玉、蔡名曜、葉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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