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草案第卅二條之一增訂,支領退休俸軍人再任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持有轉投資及財團法人等職務,月支待遇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以上,且高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停發其退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低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合計數額者,停發其退休俸,但不停發其優存利息。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停發其退休俸及優存利息。
修正草案並將退撫基金提撥標準由現行的八%到十二%,調整為十二%至十八%;同時刪除現行一級上將不受除役年齡及服現役最大年齡限制的規定;並明訂軍、士官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及最少年限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