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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超帶菸酒 免刑責改罰鍰

自由時報/ 2012.07.2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李宇欣/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修正案」,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菸酒如果超過免稅數量,將可免除刑責,改以「行政罰」代替,攜帶超量者處以罰鍰。

走私菸酒仍要判刑

不過,對於輸入私菸、私酒者,查獲物現值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仍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提或併科查獲物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盧秀燕表示,旅客入境只要多帶幾條香菸或幾瓶酒,就要被視同走私犯而依刑法送辦,實有修法必要。

她說,修法將違規情況分級,如果是惡性走私犯、逃避繳稅者,仍維持移送法辦並加重刑罰;如果屬於隨身攜帶超量者,就直接用行政罰方式替代,海關才能有效執法。她也呼籲民眾不要因為免除刑責,而有貪小便宜的心態。

修正案規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沒有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的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以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依現行規定,從國外攜帶菸品數量一條(兩百支)、雪茄二十五支、菸絲一磅、一公升酒類都可免申報、免稅。一條以上,未滿五條菸(一千支)或雪茄一百二十五支或菸絲五磅,酒超過兩公升,須向海關申報並繳稅,超過可攜帶上限者,全數沒收並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以二十至兩百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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