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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不能關 可執行罰金與追繳贓款

中時電子報/王己由、林偉信/台北報導 2012.07.27 00:00
扁嫂吳淑珍因龍潭案等四案,已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加上昨天定讞的南港展覽館案判刑九年,五案合併刑期最高就是廿年。珍雖因無法自理生活,不能在監服刑,被判的罰金刑和追繳犯罪所得,還是可以執行。

法界實務人士說,「不能關珍,可以追錢」,有關珍的罰金刑和犯罪所得,檢方在判決確定後,應可盡速執行和追繳沒收。雖說罰金刑可聲請易服勞役,但以扁家財力和目前扣到的「海角七億」贓款,易服勞役不符公平正義,檢方若能全部追錢,讓扁家吐出不法所得,才符合社會期待。

目前吳淑珍的罰金刑和犯罪所得部分,在龍潭案,被判併科罰金一億五千五百萬元,追繳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美金二百七十萬零四十九點七八元、加上昨南港展覽館案二千萬元罰金,及追繳沒收犯罪所得二百七十三萬五千五百元美金,珍執行的罰金和追繳犯罪所得,合計超過新台幣三億元。

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珍因龍潭購地案、人事買官案和洗錢案,為最高法院判刑十七年六月定讞後,去年又因偽證案判刑九月,四案高院依檢察官聲請,裁定合併執行十八年徒刑。

由於吳淑珍的身體因素,經過十四位醫師專業評估後,因不合監獄行刑法十一條的規定,拒收入監,檢方最後責付家屬在家。

最高法院昨天就南港展覽館案再判珍九年確定,因犯罪時間都在九十四年刑法五十一條修正案前,依舊法規定,合併執行最長就是執行廿年。

換句話說,珍先前四案定讞,加上南港展覽館案,五案定執行刑就是廿年。即使還未定讞的國務機要費案,及辜仲諒等四案衍生的洗錢案,珍未來如果還是有罪,除非改判無期,否則執行刑最長只有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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