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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世豪:附條件處分 須有足夠法律授權

中時電子報/林上祚/台北報導 2012.07.27 00:00
新任NCC主委石世豪昨日表示,對於NCC就旺中案所做附條件處分,必須要等到看到相關文件後,才能做評論,但行政處分所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二三條,與他理解的有所不同。

石世豪強調,附停止條件與保留廢止權,二者不同,行政機關在訂定附條件行政處分時,必須考量是否有足夠法律授權,選擇適當手段達到目的,否則有可能在行政訴訟過程就被判敗訴。

石世豪強調,本屆NCC委員所做行政處分,基於行政延續性,下屆NCC委員會一定會繼續執行,但除了延續性外,施政的前瞻性更重要,NCC不只要除弊,還要創造產業發展適當環境,旺中案行政處分,的確顧及到傳播政策發展,例如發展高畫質電視、數位化推動等等。

石世豪說,將政策工具形容為棒子與胡蘿蔔或許過度簡化,除了提供足夠誘因,改善產業經營環境,進一步提升消費者權益,有時候,少揮棒子也可以產生同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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