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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校園霸凌 教部擬訂準則

立報/張舒涵 2012.07.26 00:00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教育部提高校園霸凌防制法律位階,26日公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明確訂定「霸凌」定義,首度針對未依程序通報者,明文規定行政罰則,部分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將列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教育部統計,100年校園霸凌通報件數共855件、101年上半年共有246件,以肢體霸凌最多,多半發生在國中。過去教育部對校園霸凌無具體定義和處理規範,學校處理無依據準則。教育部邀集專家學者研擬出「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提高法律層級。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明定「校園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的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的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的進行。」教育部軍訓處科長許文娟說明,原則上「長期」、「反覆」、「持續」是霸凌要素之一;網路上張貼謾罵文字或公布他人隱私照片,雖然是一次行為,但經過多次轉載,讓當事人「持續」被排擠、感到被傷害,也算是霸凌;但個案認定是要經過學校組成防治霸凌因應小組調查。許文娟說明,未來校方如果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立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受理申訴後,必須在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學校參與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人員,須負保密義務。許文娟指出,學校需將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條文第6到第9條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學校教職員工若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時,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以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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