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林姓員警去年12月間,開著車由大武鄉回台東市區,經復興國小時,停在路邊等友人,在路旁等候的督察室警員觀察20分鐘後,見未有動靜,上前盤查,發現林姓員警趴在方向盤上,帶著濃濃的酒意。
督察室人員簡短詢問後,林員坦承有喝酒,督察室立即通報交通隊到場實施酒測,林員認為「長官」未表明身分及真正來意,且不是依法攔檢,自己也無酒駕上路,而拒絕酒測。
台東縣警局督察室尤姓股長表示,該名員警有酒後執勤的紀錄,因接獲民眾檢舉,才赴現場等候,與其他2名員警確實見其開車停在路邊,經觀察後才上前詢問,並要求酒測。
縣警局交通隊將此案移送台東監理站,台東監理站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6萬元、吊銷駕照3年,林員向台東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舉發警員是合理懷疑林員酒後駕車,才要求酒測,臨檢是合法,且該員警確實拒絕酒測,而駁回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