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1/07/252.函請補正期限:101/07/263.補正內容:補正100年度年報第9頁、第12頁、第16頁、第22頁之內容。4.因應措施:修正後重新上傳於公開資料觀測站,並發佈重大訊息。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