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洪姓男子是桃園縣某國中工友,在民國99年3月間,因修理教室物品時認識被害的國三女學生。
洪男被控在99年5月間,多次趁被害女學生在工友工作室休息時,用手指性侵少女得逞,甚至在國中基測前一週,仍以同樣手法得逞,洪男每次事後給少女數千元不等。
判決書指出,被害少女畢業後因缺錢買書,去年1月初到工友工作室向洪男借錢,事後,少女的姑姑發現少女身上多出數千元,詢問之下,全案曝光,少女父親報警處理。
洪男於法院審理時辯稱他年紀已長、患有疝氣,因車禍受傷腳部有後遺症,勃起不易,且被害少女體型比他高壯,不可能性侵被害人。
法院審理認為,洪男的疝氣、骨折不會影響性慾及性能力,且少女指控他以「手指」性侵,與疝氣能否勃起無關,不採信洪男辯詞。
法院一審認為洪男利用管理工作室的機會,誘使懵懂無知的被害人逞慾,嚴重侵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犯後還否認犯行,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洪男有期徒刑1年10月;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