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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光通信:公告本公司發行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聯光一)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7.25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1/07/252.公司名稱: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於101年9月7日發行屆滿二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知櫃買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102.01%(實質收益率1%)】,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1年8月9日至101年9月7日止,逾期恕不受理。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01年9月7日(賣回權行使期間屆滿日)。三、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2.01%。四、債券賣回程序:因本轉換債為無實體發行,須採帳簿劃撥賣回方式,敬請檢附下列文件,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101/8/9)之前一個營業日起至截止日(101/9/7)之前一個營業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即可。(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由證券商提供〉(2)證券存摺(3)集保帳戶印鑑(4)銀行存摺影本註:上項所列必須文件如有變更,以主管機關及 貴債權人存放本轉換債之證券商所規定為準。五、本公司將於101/8/8以掛號寄發「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六、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復興北路337號9樓,電話:(02)2718-6211七、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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