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8款1.事實發生日:101/07/25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主辦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等8家聯合授信銀行團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新台幣壹拾億伍仟萬元,5年期聯合授信合約。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償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權利金及充實營運週轉金。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償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權利金及充實營運週轉金。9.其他應敘明事項:授信期間自首次動用日起算五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