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1/07/252.函請補正期限:101/07/253.補正內容:補正100年度年報內容第6-13頁及第18、48頁資訊。4.因應措施:補正後之年報資料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