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725 14:06:01) 立法院已於100年1月7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取消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托兒所及幼稚園教職員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明定自101年1月1日施行,即於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開始適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頁設有「軍教薪資所得課稅專區」,提供薪資所得課稅相關法令,便利國軍部隊及國民中小學以下學校扣繳義務人暨軍教人員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訊息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