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女成植物人 父母判賠7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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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判一對涉嫌動手將4歲女兒打成植物人的何姓夫妻,須賠償女兒新台幣722萬6567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何姓夫妻於民國93年10月間生下一對龍鳳胎後,疑似重男輕女,將女兒交給何男的母親照顧,直到女兒4歲時,才將她帶回新北巿新莊住處同住。
未料,女兒與父母同住不到一個月,就疑似遭父母虐待毆打,導致顱內出血昏迷,送醫治療後,成為植物人。
何姓夫妻到案表示,沒有虐待女兒,但因女兒隨地大、小便,他們有多次言語糾正,但她仍未改變習慣,因此偶爾以手或雞毛撢子打她的屁股。
新北巿政府日前依法將女童的姑姑改列為女童的監護人,女童姑姑控告女童父母涉嫌打傷女童成植物人,並提出民事求償。
板橋地檢署調查後,依重傷害罪嫌,將何姓夫妻起訴。板橋地院則在去年認定何姓夫妻打傷女童,依重傷害罪判兩人各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