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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舞龍拉學生入幫派 主犯判刑

中央社/ 2012.07.24 00:00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4日電)苗栗地方法院今天依觸犯組織犯罪條例,判決藉舞龍、舞獅吸收學生加入幫派的首謀分子與成員,6年到10個月不等的刑期。

根據苗栗地院的判決書,73年次的劉姓男子和75年次的妻子,自民國98年起,在苗栗縣公館鄉以檳榔攤為據點成立幫派,以大哥、大嫂自居,手下培養多名幹部,分別吸收國、高中學生加入,成為幫眾小弟。

檢警調查期間發現,以劉男為首的幫派,平日以龍隊為掩護,常藉舞龍、舞獅等吸引年輕學子加入,學生加入後若不聽命行事,就會遭恐嚇到家裡「找麻煩」,劉男也常在酒後拳腳相向,許多小弟都敢怒不敢言。

判決書提到,劉男曾為索討新台幣34萬元賭債,多次教唆手下向債務人老父親恐嚇取財;有成員有意脫離幫派,便遭軟禁毆打,此外,為謀取金錢,不法集團還會先設計圈套色誘男子,再持相片佯裝女方家人向男子勒索遮羞費。

不少證人指述,劉男多次指使旗下幫眾從事暴力討債、潑漆、恐嚇取財等行為,還規定「出去打架不能怕死,有叫一定要到」。

案經苗栗地檢署偵查終結,苗栗地方法院今天依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強制、恐嚇取財等罪,判處劉姓主嫌有期徒刑6年並強制工作;2名幫派幹部及劉男妻子遭判10月至2年2月不等有期徒刑並強制工作。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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