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1/07/242.函請補正期限:101/07/253.補正內容:(1)第13頁董事及監察人資料,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資料分別列示。4.因應措施:補正後之100年度年報重新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