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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全:說明有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請本公司應與呂學仁等5人連帶賠償投資人損害之訴訟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7.24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7/242.公司名稱: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 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 臺證上一字第1010015035號函辦理。 二、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訴請本公司應與呂 學仁等5人連帶賠償投資人損害之訴訟,經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於民國101年4月27日 判決結果為本公司應與呂學仁等5人連帶賠償2,202,614仟元及按年息5%計算到清償 日止之利息。茲將目前相關進度說明如下: (1)訴訟進度: 本案於七月中旬移審於最高法院。就法律面而言,對於「公司負責人」發佈不 實財報引發投資人損失,「公司」是否需連帶負責一事實務尚無定見;而本案 為前任經營者發佈不實財報之違法行為所致,涉案之犯罪者現皆已潛逃藏匿, 行蹤不明,所有不法行為概與現任經營者及股東無關,全案目前繫屬於最高法 院審理中,仍未確定。 (2)與投保中心進行和解之實際狀況: 目前民事訴訟仍未定讞,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員工之權益,本公司仍同時進行 訴訟程序,亦以理性、務實之方式續行和解協商。 (3)評估本案可能損失、賠償可能損失金額之資金來源及對公司財務報表之影響: 投保中心訴請本公司應與呂學仁等5人連帶賠償投資人損害之訴訟,請求金額 約計2,668,614仟元,本案雖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月24日一審判決 本公司勝訴,但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二審判決本公司敗訴,應連 帶賠償2,573,524仟元及按年息5%計算到清償日止之利息,本公司當時依據法 律專家意見書並經董事會決議,於民國97年度認列,合理估列賠償損失準備 250,000仟元;期後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判決,原台灣高等法院判 決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續審,嗣後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於民國101年4月 27日判決,本公司應與呂學仁等5人連帶賠償2,202,614仟元及按年息5%計算 到清償日止之利息。 本公司連帶賠償金額已縮小,且已委任律師提起上訴,全案尚未定讞,經洽 請委任律師評估,本公司已估列之賠償損失準備250,000仟元仍尚屬合理。 本公司於訴訟期間,仍同時與投保中心洽談和解事宜,惟若能達成共識,未 來賠償損失金額之資金來源將以營運資金及以私募現金增資方式支應之,對 公司營運、財務報表表達及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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