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1/07/202.函請補正期限:101/7/243.補正內容:年報第21、22頁就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運作情形,補充說明其他應記載事項。4.因應措施:重新上傳100年度年報資料(股東會後修訂本)。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