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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退休 勞退金不得扣押償債

台灣好新聞/ 2012.07.24 00:00

劉姓男士向律師申訴,曾在1983年間幫哥哥作保,但哥哥隔年事業失敗,他本人財產被法院拍賣仍不夠償還,從此名下沒不動產也沒薪資所得,只在工會繳勞健保,現在55歲,若想領勞健保退休金,但擔心是否會被抵扣還債。

律師專家表示,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以債務人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可請求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等發現債務人另有財產時,再聲請強制執行,故讀者若被債權人發現另有財產者,隨時可能遭強制執行。

但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社福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另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退休金等不得扣押、讓與或擔保,但因《勞動基準法》並無上述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之相關規定,為避免退休金遭強制執行,律師建議劉姓男士可採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退休。

此外,社福津貼或保險金,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僅指受請領者,為領取現金給付或補助權利而言,若救助給付已領取並存入金融機構,而轉換為對金融機構之權利,即屬金錢債權請求權,該金錢債權既屬一般財產權,自得為強制執行標的。所以領取退休金後,也建議不要以個人名義存入名下的金融機構,否則仍有遭債權人強制執行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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