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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訂定自治條例/感冒不准進戲院 業者放人要罰錢

自由時報/ 2012.07.2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唐在馨、張菁雅/台中報導〕台中市衛生局訂定營業衛生自治條例,規定未來娛樂業、電影院業者應於明顯處公告,罹患流行性感冒、肺結核或其他傳染性疾病者,禁止進入,顧客如有上述情況,應予勸阻。

「做生意 誰敢扮醫生?」

該自治條例還訂有罰則,業者如果沒有做到,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消息傳出,引起業者關注,有人質疑:「開門做生意,誰敢扮演醫生的角色,判斷阻止哪個客人上門消費?」也有人表示願意配合,但強調衛生局的配套必須明確。

業者呼籲衛生局專業協助

台中市新時代威秀影城表示,民眾是否罹患流行性感冒、肺結核等傳染病,無法以目測判定,需要衛生局的專業協助,如果衛生局要求業者予以勸阻,為了公眾健康,該影城一定配合,但執行細節必須明確。

萬代福影城董事長黃炳熙也說,民眾如果感冒嚴重,通常會戴上口罩,業者稍微注意一下,再客氣地勸導,執行上應該沒問題,畢竟事關公眾的健康,如果衛生局能發文或宣導海報,讓業者在門口張貼,較易推行。

KTV業者則質疑,難道要為每位客人量體溫?客人不罵才怪,而且除非是醫護人員,一般民眾如何分辨一般感冒與流行性感冒的差別,萬一客人不聽勸阻又該怎麼辦?衛生局應針對這些問題給予明確指示,業者才有辦法執行。

衛局:平時只要貼公告即可

衛生局長黃美娜說,原則上,一般時期只要業者貼有公告即可,加強防疫衛教,但若碰到流行性感冒盛行或其他重要疫情,防疫層級升高,會有更明確的配套措施,業者不必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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