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891萬 判賠130萬
判決書指出,潘於98年11月間騎乘機車行經屏東縣內埔鄉中林路,因前方汪姓社工駕駛的轎車突然迴轉,貿然自路邊朝對向車道迴轉;兩車擦撞,煞車痕約26.5公尺,造成潘的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右眼挫傷併視神經損傷,導致右眼失明。
被告刑事一審被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被害人求償精神慰撫金300萬元,以及醫藥費、勞動能力損害賠償559萬元;但潘為證明自己月薪3萬5千元,請來開道館的羅姓姑姑作證。羅女證稱侄子的跆拳道4段,曾參加許多國際跆拳道比賽,在她所設的道館負責招生、教拳,月薪3萬5千元。
屏東地院查出羅女除內埔鄉的跆拳道館外,92年間曾在屏市開設跆拳道館,但早已收掉,現在學員只有20多人,顯然道館收入受到少子化和景氣影響,質疑姑姑作偽證。
被害人超速負3成責任
此外,法官依據車禍鑑定意見書,認定被害人當時車速超過50公里速限,應自負3成責任,判決社工賠跆拳教練130萬7千餘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