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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費未催繳 逾1年得免繳 將改為5年

自由時報/ 2012.07.22 00:00
自治條例牴觸規費法 中央要求修正

〔自由時報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市府交通局提出「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原超過一年未催繳的逾期未繳停車費,即得予免繳,因中央認為牴觸「規費法」,將修正為五年;另外,現行費率都是每小時收費,未來將增加每半小時收費的計費方式。

交通局指出,行政院及交通部都來函表示,依據「規費法」第十七條規定「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於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停車費屬於規費一種,但現行「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逾一年未催繳的逾期未繳停車費,即得免予繳納」,已牴觸「規費法」,而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無效,因此必須修正自治條例。

交通局長林良泰說,這次修正自治條例更重要的是將增加新的收費方式。現行方式有計時、計次兩種,前者以每小時計費,有些民眾可能停不到半小時就離開,卻要繳一小時的錢,因此將增加每半小時計費方式;初期會找停車需求高、商業活動多的區域試辦,如公益路、黎明路、逢甲商圈、一中商圈等。

年底可從帳戶扣繳

林良泰也說,為方便民眾繳納停車費,減少逾期未繳情形,目前到超商可以查詢、繳費,到停車管理處網站登錄資料,成為「停車之友」,停管處會主動發簡訊通知繳費;另外,年底也將與金融機構合作,車主填妥授權書,停車費就能直接從帳戶扣繳,不必擔心停車單不見或忘了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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