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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地仲裁 納兩岸機構仲裁員

中央商情網/ 2012.07.21 00:00
(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2012年7月21日電)兩岸即將簽署投資保障協議,據悉,P2P(投資人對投資人)類型商務糾紛部分,只要投資人雙方合意,可望前往任意第三地仲裁,仲裁員部分,則納入受聘於兩岸仲裁機構者。

據了解,第8次江陳會(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主持的制度化協商)可望於8月上旬登場,延簽多時的兩岸投資保障協議雖已經進入收尾階段,文本細節仍未拍板。

官員指出,P2P類型糾紛部分,關鍵在投資人兩造合意。未來台商若在大陸發生商務糾紛,可望前往兩岸之外的第三地進行仲裁,包括台灣;在仲裁員、仲裁機構部分,則開放納入受聘於兩岸機構的仲裁員,與大陸現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相比,算是一大進展。

P2G(投資人對政府)方面,大陸方面堅決不接受國際仲裁;外界關切如何賦予相關調解機制拘束力或強制力,官員僅表示,投保協議將有「特殊安排」,在P2G爭端解決部分,對台商已有相當程度的保障。

至於曾有專家建議,在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之下設立仲裁機構,以解決P2G爭端,對此,官員表示這個選項幾乎已經被排除。

台商人身安全部分,若台商在大陸人身安全遭限制,談判團隊已經爭取到24小時內通知家屬;另據了解,我方力爭「刑事拘留無例外通報」,尚未突破。

依據大陸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涉「國家安全」或「恐怖犯罪活動」事由,不需24小時內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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