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縣某國小總務主任,對一名4年級女童,兩度猥褻得逞;其中一次,竟在學校的電腦教室,無視其他學生在場,對被害女童摸胸。檢察官求刑4年,法官審結全案,僅判1年2個月,還可緩刑3年,外界質疑輕判;法院表示,雙方已和解,被害人與家長表示不追究被告刑責。
法院調查,去年6月中旬,女童與多名同學在電腦教室上課,坐在各自電腦桌前使用電腦,這名總務主任膽大妄為,搬椅子坐到被害女童旁,把雙手伸到女童衣服內,撫摸胸部10餘秒,讓女童受到驚嚇。
嫌犯食髓知味,6月下旬以協助清掃工作為由,要女童陪他到校外倒廢棄樹葉,駕駛自小客車載女童到宜5縣道一處草叢旁,親吻女童、解開女童褲子撫摸下體;當日被害女童在學校哭泣,經同學追問才查知全情。
法官:雙方已和解
這名總務主任,也是科任老師,去年6月上旬,還剛通過校長遴選,即將獲派到他校新任校長;縣府教育處調查屬實,立即撤銷校長資格,並予以解聘永不錄用。
檢察官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將全案起訴並求刑4年;但法官卻認為,被告第一次撫摸女童胸部10餘秒即自行停止,第二次於女童出手撥開即停止,僅構成猥褻罪,未達強制猥褻要件。
法官痛批,嫌犯利用學生對老師的信任與尊重,對學生猥褻,造成身心傷害;但審酌被告深具悔意,與被害人及家長達成和解賠償,判處1年2個月徒刑,諭知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