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哺乳 不限哺集乳室

中央社/
14 年前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20日電)一名媽媽臉書貼文指在台北故宮博物院哺乳,遭要求至哺集乳室。衛生署今天表示,已要求地方衛生局調查若屬實,將開罰故宮,並重申,公共場所不限定只能哺集乳室內哺乳。

這位媽媽貼文指日前帶兒子在故宮展覽室外哺乳,卻遭故宮人員以「妳這樣非常不雅觀」為由驅趕,並要求到地下室哺集乳室。蘋果日報今天報導此事後,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已要求台北市衛生局調查。

國民健康局指出,依照「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規定,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處行為人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健康局表示,公共場所設哺集乳室,是提供母乳媽媽另一選擇,母乳哺育權益不受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絕不能本末倒置,以有哺集乳室為由,妨礙公開哺乳。

除保障公開哺乳權,較大面積的特定公營場所、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依法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如果未設置哺集乳室或沒有明顯標示,未改善者,可被罰6000元到3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