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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遠證券:本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委託不動產經紀人銷售不動產、議定銷售報酬及銷售後回租條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7.20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1/07/202.公司名稱: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1)為活化資產,充實營運資金,本公司101年5月25日股東常會已決議通過授權董事會辦理處分標的座落台北市信義路四段二三六號二樓至七樓及地下一至四層停車位。(2)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委託二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並授權董事長以不低於董事會所訂底價為限,委託不動產經紀人第一太平戴維斯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標售或議價方式出售。6.因應措施:如有明確進展,將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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