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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類塑膠食品容器 標示材質與耐熱度

華人健康網/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 2012.07.20 00:00

衛生署宣布,明21日起製造出廠的3大類塑膠食品容器,包括水壺(杯) 、奶瓶及餐盒(保鮮盒),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將「材質名稱」以及「耐熱溫度」,直接標示在產品上,違者將依法下架回收要求改正,並且處3至15萬元罰鍰。

衛生署宣布,明21日起製造出廠的3大類塑膠食品容器,包括水壺(杯) 、奶瓶及餐盒(保鮮盒),產品本身要標示出材質以及耐熱度。(攝影/張雅雯)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去年7月21日已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公告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品項,應明確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製造日期等8項事項於包裝,其中材質與耐熱度要標在產品主體上。

食品組科長鄭維智指出,這項規定分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從明天開始,針對的是可重複使用的塑膠奶瓶、水壺以及餐盒(含微波保鮮盒),鄭維智表示,以往廠商只將標示內容標在外包裝上,民眾使用時難以注意,新規定強制要在奶瓶瓶身、水壺壺身以及餐盒盒身,以不容易脫落或褪色的打印或印刷方式,註明使用的塑膠材質與耐熱溫度。

至於免洗餐具、冷熱飲杯、塑膠袋、攪拌棒、寶特瓶,這類使用一次即應拋棄的塑膠食品容器,則是明年7月21日實施。

鄭維智指出,凡是明天之後製造的3大類塑膠食品容器,都必須符合標示的新規定,各縣市衛生局屆時將依據產品的製造日期,針對標示新規定進行查核;至於廠商仍在架上的舊貨,由於沒有安全危害疑慮,僅鼓勵業者及早替換、不會要求全面下架。

衛生署也呼籲,民眾購買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時,應注意產品標示的特性、正確使用方式,尤其避免塑膠類食品容器具長時間接觸高溫食品,使用過後以中性洗潔劑清洗,以維護使用安全。

文章連結 http://www.top1health.com/Article/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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