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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陳貴明粉絲專頁 不起訴

中央社/ 2012.07.19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陳姓男子被控冒用前台電董事長陳貴明名義申請設立臉書粉絲專頁,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粉絲專頁沒有限制申請人必須以自己姓名申請,予以不起訴處分。

陳貴明不滿陳姓男子於今年4月20日時,自行上網到臉書並冒用「陳貴明」的名義申請設立以「台電董事長陳貴明」為標題的粉絲專頁,進而控告陳男涉犯偽造文書罪嫌。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臉書粉絲專頁是社群網站為加強發揮同好或同儕的社群功能所建置,申請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他人,換句話說,申請人如果喜愛某位藝人,而建置以藝人姓名為標題的臉書粉絲專頁,並沒有逾越粉絲專頁原本的設計目的。

陳男則向檢察官說,他是因為在電視節目上看到陳貴明的談話,很有深度,很欣賞,且認為陳貴明說話內容與他的理念相符,所以才設立粉絲專頁。

檢察官審酌難憑陳貴明的片面指訴就認定陳男犯罪,且全案罪嫌不足,將陳男不起訴處分,至於,陳男未經陳貴明同意侵害陳貴明的姓名權或肖像權部分,則應屬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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