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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晶:本公司訂定減資基準日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7.18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7/182.減資基準日:101/07/18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不適用4.換發股票基準日:不適用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6.新股預計上市日: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01年6月15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資彌補虧損案。(2)本公司於101年7月10日經董事會決議授權俟主管機關通過此案後由董事長訂定減資 基準日,此一基準日僅為向經濟部申請辦理減資變更登記之用。(3)本公司減資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7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 1010030230號函核准在案,俟經濟部核准減資變更登記後,另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內容變更及提報減資換股作業計畫,俟其核備後,將召開董事 會決議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辦理舊股換發新股作業及新股預計上市日期等事宜, 屆時將依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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