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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益鼎: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金益二,債券代號83902)行使贖回權及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7.18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1/07/182.公司名稱: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轉換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該債券持有人之本轉換債。6.因應措施:依轉換辦法規定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轉換公司債贖回相關規定如下:(1)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1年8月21日至101年9月20日(2)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1年9月20日(3)轉換公司債終止上櫃日期:101年9月21日(4)本次轉換公司債係採無實體,故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本轉換公司債收回,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1年8月21日)至屆滿日(101年9月20日)前一個營業日(101年9月19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證券商辦理收回手續。(5)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366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6)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7)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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