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37歲的翁姓男子8年前曾出車禍顱內出血,出現情緒不穩的情形,而翁姓男子在7年前和當時年僅10歲的友人妹妹在和美鎮一所國小的活動中心聊天,竟用手指性侵猥褻少女得逞。
翁姓男子性侵少女得逞後仍不滿足,約1週後又再度利用和友人及少女聊天的機會,藉故要求友人出外買飲料,再度性侵猥褻少女得逞。少女事後向警方報案,翁姓男子被依強制性交等罪嫌移送法辦。
翁姓男子在法院審理此案時提出醫院開出的精神鑑定,確認翁姓男子從小就有智能不佳的情形,後因車禍導致顱內出血後出現情緒不穩定、躁動及怪異行為等,辨識能力顯著降低。
不過地院法官認為,翁姓男子為逞一己之私慾,導致少女心理受創傷,產生難以磨滅的陰影,認為翁姓男子所為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