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業經民國101年6月27日股東會決議通過100年度可分配盈餘中以新台幣415,448,672元配發股東現金紅 利。原股東按配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每股配發現金股利4.5元。二、配息基準日:本公司經民國101年6月27日董事會決議訂定101年8月7日為配息基準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 101年8月3日至同年8月7日停止股票過戶,101年8月1日為市場除息交易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 手續者,務請於101年8月2日下午五時前逕至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電話: (02)2181-1911)辦理過戶手續,俾享受配息之權利。(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 。 凡參加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將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送交 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三、現金股利預計於101年9月28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 發放。四、本公司最近三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 詢。五、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