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表示,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目的應該有二,一是預警作用,二是截堵作用,整體是要避免公務員貪污。他說,但就林益世案,事業機構之政府持股比例若沒有超過五成,就不算公營事業,那公司採購員等員工就不算公務員,如何科以此罪?
曾任法官的律師陳姵君也認為,從法令及實際判決來看,公務員身分難以認定,是執法上的困難點之一,公營事業採購人員算不算公務員?需要進一步釐清。
吳景欽說,當察覺公務員合法收入和財產申報不相稱時,要由誰來說明?他指出,林益世事件經檢察官調查,若無貪污對價關係,收賄罪不能成立,也可能無法適用財產來源不明罪;但若有貪污對價關係,就會以收賄罪論罪,基於一罪不兩罰的原則,財產來源不明罪怎麼修法都沒有用。
司法院法官何信慶表示,司法院曾召集相關修法研討會議,有學者專家認為,沒有申報義務的公務員,有何必要說明其財產來源?還有律師代表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條文,違反「緘默權」保障,當事人不自證其罪。
召開公聽會的民進黨立委陳歐珀表示,林益世涉貪事件應是第一個按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的案例,不過,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之財產來源不明罪漏洞多,可能讓犯罪的公務員逃避制裁,未來有必要修法以有效防制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