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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專家:難認定

自由時報/ 2012.07.18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陳璟民/台北報導〕林益世涉貪案引發法制面不足的檢討,昨在立法院一場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認定問題的公聽會上,包括律師、法官等均認為公務員身分難以認定,是執法上的困難點之一。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表示,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目的應該有二,一是預警作用,二是截堵作用,整體是要避免公務員貪污。他說,但就林益世案,事業機構之政府持股比例若沒有超過五成,就不算公營事業,那公司採購員等員工就不算公務員,如何科以此罪?

曾任法官的律師陳姵君也認為,從法令及實際判決來看,公務員身分難以認定,是執法上的困難點之一,公營事業採購人員算不算公務員?需要進一步釐清。

吳景欽說,當察覺公務員合法收入和財產申報不相稱時,要由誰來說明?他指出,林益世事件經檢察官調查,若無貪污對價關係,收賄罪不能成立,也可能無法適用財產來源不明罪;但若有貪污對價關係,就會以收賄罪論罪,基於一罪不兩罰的原則,財產來源不明罪怎麼修法都沒有用。

司法院法官何信慶表示,司法院曾召集相關修法研討會議,有學者專家認為,沒有申報義務的公務員,有何必要說明其財產來源?還有律師代表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條文,違反「緘默權」保障,當事人不自證其罪。

召開公聽會的民進黨立委陳歐珀表示,林益世涉貪事件應是第一個按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的案例,不過,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之財產來源不明罪漏洞多,可能讓犯罪的公務員逃避制裁,未來有必要修法以有效防制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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