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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摩托車進入泳區 取締告發

中央社/ 2012.07.17 00:00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7日電)夏天到了,又是從事水上活動的高峰。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表示,為確保遊客安全,船艇、水上摩托車越界進入泳區或資源保護區,將由國家公園警察取締告發。

墾管處表示,水上活動區域依據「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方案」活動項目明細表遊憩活動分類,「水上摩托車」屬第三類活動(學習海域速度運動、體力考驗及團體合作精神為主的動力水上活動,計畫分區屬海域一般管制區、遊憩區),活動區域或航線為貓鼻頭與鵝鑾鼻岬角連線的海域及白砂海域,距岸300公尺外,但不得超過1公里。

墾管處表示,水上摩托車教練須取得墾管處核發的「水上摩托車安全教育訓練」合格證照,並隨身攜帶查驗。依國家公園法、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墾丁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管理方案,對違規者嚴格取締告發,每一違規案件罰款新台幣3000元,對於水上摩托車越界、駛入泳區或保護區等違規行為,將請國家公園警察加強蒐證後取締告發,取消資格,並撤銷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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