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1/07/172.公司名稱:萬旭電業股份有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更正本公司101年6月份之背書保證最高限額,原申報金額330,720千元,更正為626,517千元6.因應措施:更正公告後重新上傳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