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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鋼:轉投資合法獲利

中央商情網/ 2012.07.17 00:00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012年7月16日電)中鋼(2002)表示,中鋼轉投資關係企業都是合法的規避風險、節稅,並考量為股東獲利,財報也經會計師簽證,並無不法。

中鋼指出,外界近來對中鋼轉投資關係企業提出指控、虧損連連、安插人事,甚至指設立人頭公司逃漏稅、洗錢等。

中鋼表示,中鋼下轄子公司 23 家,子公司為了發展新事業,或向海外擴張版圖,再成立孫公司、孫孫公司,其中包括為投資海外事業而設的海外投資控股公司,總共105家。

中鋼統計,民國99年中鋼認列轉投資收益新台幣84.31億元,100年認列53.89億元,101年上半年認列22.06億元,對中鋼獲利貢獻頗大。

中鋼解釋,通常企業進行海外投資為了降低風險,以及將來投資獲利匯回股利的稅務考量,會選擇與台灣有租稅協定或對外資有稅務優惠的第三地設立投資控股公司,經由這些投資控股公司再去投資實質的海外事業,這是合法的規避風險及節稅安排,並增加投資股東獲利,為一般企業普遍採行,並非逃漏稅。

例如中鋼投資馬來西亞的中馬公司,以及中國的常州中鋼精材公司,即為透過設在新加坡的投資控股公司持有股份,中鋼集團其他子公司進行海外投資時,也是採取這種做法。

這些為轉投資而設的投資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均由負責成立這些投資控股公司的公司指派經理人兼任,兼任人員並未從投資控股公司領取任何薪資、董監酬勞或車馬費,更未利用投資控股公司安插中鋼退休人員或外界人士的情形。

中鋼強調,中鋼及所有關係企業均由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查帳簽證會計師,不論規劃投資海外事業時,均先徵詢會計師意見,以對集團有利且絕對合法的架構進行投資;所有海外關係企業的帳務,也由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 Deloitte 進行查核與簽證,再彙集編製成中鋼的合併財報依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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