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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益迴避/台電主管妻弟包台電工程 罰546萬

自由時報/ 2012.07.1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高嘉和/台北報導〕台電公司核能安全處處長張茂雄太太張汪文慧,以及張的兩位弟弟,分別擔任福臨公司董事長、董事,被法務部查出未利益迴避,標得台電核二廠兩件採購案,裁罰相當於採購案總金額的五百四十六萬,張汪文慧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違法事證明確,判決她敗訴定讞,應如數繳納。

針對最高行政法院對福臨公司的判決,台電僅表示,張茂雄早在前年就已退休,且判決主體是福臨公司,台電不便發言。至於張茂雄過去在台電留下的聯繫電話,已打不通,無法得知其回應。福臨公司張姓人員昨指出,董事長張汪文慧目前出國,無法對判決表示意見。

福臨公司董事長張汪文慧、董事張茂林、張茂盛於九十八年二月間,向台電核一廠標得「電子式人員警報劑量器一千支及計測讀式機二十六台」採購案,決標金額為一千三百萬元。

張汪文慧等人同年五、六月間,再向台電核二廠分別標到「現場用空氣過濾器測漏裝置一套」、「手足偵測器七套」等兩件採購案,決標金額分別是一百廿萬、四百廿六萬多元,共計五百四十六萬多元。三件採購案經簽約及履約完畢,結算金額共一千八百四十六萬多元。

法務部審查這些採購案時,發覺張汪文慧、張茂林、張茂盛三人是台電核能安全處處長張茂雄的二等親內親屬,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即張汪文慧的福臨公司不得和丈夫張茂雄監督的核一、核二廠有買賣、承攬等關係。

法務部指出,張汪文慧標得核一廠採購案時,台電尚未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訂頒「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的注意事項納入「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內,依此認定情節輕微,獲免除處罰,但辦理核二廠兩件採購案時,相關注意事項已納入,福臨公司違法事證明確,因此裁罰核二廠兩件採購案總金額共五百四十六萬多元。

張汪文慧主張,核二廠兩件採購案已解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且利益衝突迴避法令納入「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內,在當時屬首見,她還因此詢問核二廠主管,認為沒有問題才投標,福臨公司沒有違法故意,不應被裁罰。福臨公司張姓人員說,他們並非公務人員,不可能清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台電各核能廠均是張茂雄監督的機關,張妻標得核二廠採購案的違法事證明確,至於後來解約等結果,不影響違法事實,因此判張汪文慧敗訴定讞。

福臨公司於六十七年成立,營業項目為專營進口貿易、進口歐美等國工業用儀器以及電廠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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