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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被告「雙掛號」 檢違反程序正義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2.07.16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2.07.16 林朝億/台北報導

不管藍綠立場為何,刑事被告的權益都該受到保護;但特偵組偵辦扁案時,卻是將被告、證人身份隨意轉換。林益世案偵辦也出現類似跡象。對此,前總統陳水扁辯護律師鄭文龍指出,這種「雙掛號」傳訊方式,都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等程序正義的規定。

林益世貪汙案的特偵組偵辦過程,引起外界關注。雖然司法最強調公正,對被告的偵辦都應採取同一標準;對於被告的人權保障,也不能任意剝奪。不過,以特偵組偵辦扁案為例,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有時以證人身份被傳訊,有時又以被告身份遭傳喚,孰料最後不僅被以貪污共犯起訴,竟也遭判偽證罪。法界人士便認為,這些現象顯示國內司法實務人士,對於程序正義觀念薄弱。

鄭文龍對此即批評說,如果檢方一開始將當事者認定為證人,偵訊後發現其可能涉案,轉換成被告時,這樣的作法是可被接受的。但現在特偵組卻常採取「雙掛號」方式,也就是以證人、被告雙重身份同時偵訊當事人。

「這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鄭文龍說。他表示,證人是不能拒絕作證、也不能虛偽陳述;特偵組以「雙掛號」方式傳訊當事人,玩法濫權,剝奪被告不自證己罪之權利。甚至搞到最後,檢察官自己也搞不清楚,到底哪一段談話,是用證人或被告偵訊的。

台灣刑事訴訟法規範偵察不公開,但不管偵辦扁案、或林益世案過程中,都有些訊息被刻意放出來;舉例來說,特偵組起訴前總統李登輝當天,雖然本案特偵組要求以機密庭審理,但特偵組還是刻意釋出,李登輝偵訊時曾說,他前國民黨大掌櫃劉泰英「不熟」;有刻意在媒體上型塑李登輝情急下意圖脫罪,離譜說謊的印象。

鄭文龍就說,這就是「要辦你,就把你污名化。」、「檢察官是不能這樣的。」曾有媒體記者看不下去向他爆料,指有些訊息就是特偵組直接餵養給記者,要拿來修理陳水扁。

鄭文龍說,所謂偵察不公開,並不是每件事情都不可對外講,但像林益世「錢燒掉了」的說法,則可能影響偵辦過程,當然不能講。他表示,到底錢是不是燒掉了,查到多少錢,這都可能涉及串供,其實都不應對外透露。

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不僅規範檢警調人員,也規範被告律師。但檢方如果自己放話,在媒體打擊被告,而被告又被收押禁見,被告律師也不得透露偵查過程時,在媒體上就會造成對被告未審先判的負面印象。更誇張的是,鄭文龍還曾因幫扁辯護,遭法務部移送懲戒情形。

對此,鄭文龍認為,如果被告受到不實指控,律師當然具有防衛權,為了訴訟平衡,當然可以對外澄清,這並不違背偵察不公開規定。這也是為什麼律師公會不接受地檢署移送懲戒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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