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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救護車 被撞癱獲國賠

自由時報/ 2012.07.14 00:00
南投消防局須國賠515萬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林明宏、陳鳳麗/綜合報導〕南投縣消防局救護車3年前載病患就醫途中,撞上未讓救護車先行的小客車,小客車女駕駛簡巧函被撞成植物人,今年3月往生;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認為雙方「各負一半責任」,判南投縣消防局應國家賠償簡女家屬515萬0433元定讞。

判決指出,案發於98年5月12日,小客車駕駛簡巧函的家屬指救護車行駛方式較危險,行車技術上應特別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主張依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意見,認定南投縣消防局應負肇事責任「7成」。

南投縣消防局則認為,依目擊證人證詞,案發時是簡巧函搶黃燈,很可能當時救護車見紅燈熄滅就開上路口,才會側撞簡女小客車,救護車過失應較小客車輕,小客車應負「8成」肇事責任。

雙方須各負2分之1責任

合議庭採信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委員會見解,認為救護車行經路口,未注意左右來車,小客車也未留意前方車輛、禮讓救護車先行,才會造成車禍,雙方須各負2分之1責任。

南投縣消防局長林聰吉表示,尊重法院判決,雖然消防救護車有優先通行權,但事後也加強駕駛安全教育,要求應注意左右來車,才能確保救護過程安全。

簡姓婦人已於今年3月往生,其兄南投縣議員簡景賢獲知判決結果表示,妹妹被撞癱後,對年邁父母及妹妹的2個女兒而言,精神備受折磨,傷痛難以形容;就家屬而言,當然希望賠償金額多一點,對妹妹的2個女兒較有補償作用。

至於開車的南投縣消防員湯中一的刑事責任,先前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4月確定、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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