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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型股票 可處分日才課稅

中時電子報/沈婉玉/台北報導 2012.07.14 00:00
為了讓企業留才,今年開放「限制型股票」上路,包括和碩、緯創、鴻海等上市公司都已宣布將採限制型股票做為獎勵員工工具,以年資、績效,甚至是道德條款來做為發放限制條件。財政部昨天發布最新解釋,獲配或認購限制型股票的員工,在「可處分日」時才需課稅。

限制型股票在國外行之有年,蘋果執行長庫克以年薪近4億美元的待遇接替賈伯斯空缺,其中8成年薪就是限制性股票。在台灣法令開放限制型股票後,包括和碩、緯創、鴻海等上市公司都採限制型股票措施,作為獎勵、留任員工的工具。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限制型股票在限制期間不能變現,若員工離職、績效未達標準,或違法令規定等限制條件就不能領取,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要等領到或認購限制型股票的員工,真正「可處分」股票時,才依當時股價超過認購價格的差額課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舉例說,若企業以面額10元、限制3年後,才可處分的條件配發限制型股票,3年後可處分時股價已漲到100元,每獲配一張股票的員工就要將90元的差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屬其他所得。

財政部官員指出,領得限制型股票的員工,無論何時賣出,都要在可處分日時以時價課稅。因此,若員工選擇繼續持有可處分的限制型股票,未來賣出時賺賠都屬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不再計稅。

至於可處分日的認定,財政部官員表示,限制型股票採集中保管者,為集保公司解除限制之日;採信託保管者,則為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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