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因犯下3項詐欺取財及1項詐欺未遂,法官分別判她3個月、5個月、4個月及2個月,並定合併執行10個月。因個別刑度未逾6個月,女學生仍可易科罰金,不用坐牢。
檢察官表示,女學生出庭時曾表示悔意,並說自己今年才剛透過推甄上到大學,如今因誤入歧途將揹上不名譽的紀錄,值得年輕學子警惕。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女學生去年看報紙應徵後,她的老闆就給她一具行動電話及載有詐騙對象資料的筆記本,讓女學生冒名與當中一個男生交往。交往期間,女學生分別以父親欠債待還、父親心臟病要動手術等理由,向男方詐得21萬餘元。女學生是因又向另一女子詐騙遭識破,而被警方查獲。
女學生先前被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刑,全案上訴後,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女學生年紀輕輕卻不思正途謀生,竟以受僱騙取他人金錢為業,觀念顯有偏差,又沒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合併對她判刑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