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六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一○○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案,依權利分載持有股份,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2.1元。二、董事會訂定一○一年八月十四日為分派現金股息基準日,並自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開始發放,以支票或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代為發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計)。三、依照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一○一年八月十日起至八月十四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一○一年八月九日下午五時以前駕臨或郵寄(辦理者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電話:(02)2181-1911)辦理股票過戶手續,俾享受配息之權利。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