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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受偵訊 法扶律師須在場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實習記者林冠翎/台北報導 2012.07.13 00:00
立法院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往後被告、嫌犯如果是原住民,在偵查中必須由律師在場為其辯護。警政署、法扶基金會也將在七月十五日起,推動新制,原住民身分者,遭警方拘提逮捕時,警察單位一定要通知法扶會律師到場,才能開始訊問。

對於新措施,法界實務人士多表贊同,但認為成效,將會因路途遙遠,律師無法及時趕到大打折扣。

法扶會表示,由於原住民涉犯刑案有其特殊性,如違反森林法、槍炮彈藥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這些案子雖非三年以上的重罪,但因原住民屬相對弱勢族群,面對檢警偵訊時,常因為傳統習慣與國家法制有衝突,在訴訟上,處於特別不利的地位。

也因此,立法院今年六月六日司法委員會達成共識,將修改《刑事訴訟法》三十一條,增訂檢警對原住民偵訊時強制律師在場;不過,如果因等侯律師到場時間超過四小時,檢警則可以逕行訊問。

目前警政署與法扶會合作,從七月十五日起試辦三個月,包括花蓮縣玉里、吉安,南投信義、仁愛鄉等,全國共有九十一個警分局,將實施偵訊原住民時強制律師到場的新制;但澎湖、金門、馬祖因律師資源不足,暫緩辦理。

法界人士稱,警方通知法扶會後,再由法扶會指派律師前往,光聯絡時間就耗去近一小時;有些偏遠警局的分駐所,車程要二、三小時,不僅律師不願接案,就算找到有意願的律師,火速趕往,也不一定來得及在法定的四小時內到達,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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