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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礦:依據櫃買中心中華民國101年06月15日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 10100117891號函辦理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7.12 00:00
第二條 第10款1.契約或承諾變更日期:101/05/16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江蘇和鑫順貿易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業務往來公司4.變更之原因:避免日後爭議,以資明確5.變更之內容:本公司與和鑫順前於2011年10月27日簽立「菲律賓海砂鐵礦10年長期購銷合同」並於2011年至2012年間分三次增訂或修改原合約之重要約定如下:(1)於2011年11月28日簽立第一次增補合同:a.買方與賣方任一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惟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b.買方與賣方已於2011年11月28日完成原合同試單交易,雙方 同意自簽立本增補合同之日起,履行合同。就原合同規定之約定價格,買方與賣方均同意改依菲律賓地區鐵礦砂近一個月現貨平均價格計價,並刪除有關原合同每年十月議價之規定。c.免除原合同所有有關賣方開立履約保函之義務。(2) 於2012年04月20日簽立第二次增補合同:「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以台灣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之管轄法院。」(3)於2012年05月16日簽立第三次增補合同:買方顧慮與賣方有緊密、互信之合作關係且免生日後爭議,雙方同意對於原合同第3章關於每月出貨1萬噸之數量約定予以修改為「逐月確認噸數數量」,並溯及既往適用。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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