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金礦:依據櫃買中心中華民國101年06月15日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10011789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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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年前
第二條 第10款1.契約或承諾變更日期:101/04/09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 Lutra Inc.3.與公司關係:業務往來之公司4.變更之原因:避免日後爭議,以資明確。5.變更之內容:本公司與Lutra Inc.於2011年10月11日簽立「代理銷售暨委託代管工廠合約書」,於2012年04月09日增訂或修改原合約之若干約定如下:(1)本公司銷售每公噸鐵礦砂需支付權利金給Lutra ,每公噸定為美金3元。(2)合作期間,自2011年10月11日起算,以2年為一期。合作期限逾期前30天如本公司未主動以書面通知方式跟Lutra續約,則權利和義務自動消失,雙方之任何一方均不得異議。(3)雙方就本契約之一切事項發生爭議時,以台灣(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之管轄法院。6.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