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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台金礦依據櫃買中心發文字號

中央商情網/ 2012.07.12 00:00
日  期:2012年07月12日公司名稱:台金礦(3069)主  旨:依據櫃買中心中華民國101年06月15日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100117891號函辦理發言人:陳奮賢說  明:1.事實發生日:101/07/122.公司名稱: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櫃買中心中華民國101年06月15日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100117891號函,有關揭露本公司現行鐵礦砂業務之營運模式暨其可能產生之營運風險、後續簽訂之增補合約,暨本公司就營運風險所研訂之具體因應措施。6.因應措施:一.現行鐵礦砂業務之營運模式:1.菲律賓當地礦區開採執照合約本公司菲律賓地區鐵礦砂業務所需之合法礦權執照,係由礦權執照所有人(菲律賓籍人)與Lutra Inc.(以下稱Lutra)公司簽訂授權採礦合約後,再由Lutra公司合法開採及出口鐵礦砂產品。後經本公司與Lutra 公司簽訂代銷代管合約並支付相當權利金後,由本公司進行合法之鐵礦砂生產,並透過Lutra 公司現有合法出口權利進行鐵礦砂銷售業務。2.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定位本公司屬於鐵礦砂業務之主體,因此簽約及對外銷售收款皆由本公司作業,而因鐵礦砂業務目前最佳買家為大陸客戶,加上大陸的礦業技術或相關機具產業鏈成熟,本公司為因應目前兩岸貿易規劃需要,因此透過設立於薩摩亞之境外子公司支付大陸技術人員或相關費用,其定位為成本中心,並透過內部轉撥計價支付其管理費用。而TAIWAN METAL CAGPHCORP.(以下稱TMCC)公司則為本公司在菲律賓的實際營運公司,用以支付聘請菲律賓人採鐵礦砂的薪資、油料費用、當地運輸費用等,除此之外,藉由此菲律賓孫公司之實質營運以累積當地之礦業實績,亦有俾本公司達成自行取得礦權之營運策略。 二、本公司目前之主要營運風險及具體因應措施: 1.並無自有且長期之礦權:因應措施:經由本公司委請當地律師及台灣律師評估相關礦業法及與發@@@@@@@@@照主管機關親談後,只要本公司營運上並無重大違法情事,@@@@@@@@@則換照應可正常作業。另,本公司亦積極經由實質營運實績@@@@@@@@@與當地相關礦業主管機關洽談以本公司所設立之菲律賓孫公@@@@@@@@@司TMCC名義申請自有礦權,以達降低礦權風險。 2.重要生產設備並非自有:因應措施:經本公司與關係企業及該個人股東取具其承諾書,得依本公@@@@@@@@@司之需求,留置、運用機具設備於其指定之場所、地點、國@@@@@@@@@家,若有違承諾,對於本公司業務損失或影響正常營運之損@@@@@@@@@失願負完全賠償責任。而本公司亦規劃針對生產有重大助益@@@@@@@@@且易於移轉之設備評估合理價格,以自有資金開始購置上開@@@@@@@@@設備。3.銷售風險(每月實際交貨噸數未達合同約定每月10,000噸之數量): 因應措施:經本公司與和鑫順公司取得共識,在鐵礦砂市場處於賣方@@@@@@@@@@市場優勢下,且實際每次交貨前皆與該公司取得協定下,本@@@@@@@@@@公司已與該公司簽訂第三次增補合同,將每月未達10,000@@@@@@@@@@噸之未來可能求償風險排除。另本公司近期為分散銷售集中@@@@@@@@@@風險,亦積極與其他大陸鐵礦砂購銷公司建立關係以期簽訂@@@@@@@@@@購銷合同來降低集中銷售之風險。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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