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100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案,業經民國101年6月27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股東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5.38380472元,計新台幣120,178,635元。二、經本公司民國101年6月27日董事會決議,茲訂定民國101年8月4日為配息基準日。三、現金股利預計於民國101年8月24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各股東,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之現金股利內扣除,現金股利總額在新台幣30元(含)以下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領。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