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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無罪遭押 補償19萬定讞

中央社/ 2012.07.11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1日電)教育部前軍訓處長宋文遭控賣官等案,纏訟6年獲無罪定讞,宋不滿曾遭羈押49天,請求補償;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今天維持原審裁定,宋文可獲償新台幣19萬餘元確定。

宋文被控侵占救國團每年新台幣26萬元補助款,用來支付紅白帖,以及收受淡江大學前總教官曹仲立35萬元,卻沒依約推薦曹晉升,檢方於民國93年以貪污、圖利等罪起訴宋文。

法院一審時判處宋文9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案件纏訟多年,多次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宋文陸續獲改判無罪,因為法院後來認定,宋文依慣例使用救國團補助款、宋無收賄意圖,獲判無罪定讞。

宋文不滿偵查期間曾遭檢方以犯嫌重大、有串證之虞聲押獲准,羈押49天,因而聲請補償,主張自己因羈押遭停職又調職,且自己患有高血壓,在羈押期間身心痛苦、壓力極大,名譽受損,歷經6年纏訟損害重大,聲請每天5000元補償,共計24萬餘元。

台灣高等法院審酌宋文在偵查期間與交保的證人會面,詢問應訊內容,當時雖足以使法院相信宋文有串證之虞而裁定羈押,但宋並沒有誤導審判,因此裁准宋於羈押期間每日可獲償4000元,共計19萬6000元。

最高檢察署不服而聲請覆審,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原審裁定依法有據,因此駁回覆審聲請,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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