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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收11億汽燃費 交部遭監院糾正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2.07.11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2.07.11 翁嫆琄/台北報導

交通部數個月前遭媒體踢爆超收全台218萬車主汽燃費長達29年,溢收金額高達11億,引起各界譁然。監察院今(11)日提案糾正交通部,指出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計算基準自1983年沿用至今,交通部卻從未核查,當年所訂的費額出現多項錯誤,嚴重影響民眾權益,交通部有怠忽職責之違失。

全台上百萬1801cc到2400cc的車主因交通部未確實查核訂正汽燃費計算費額,因而充當了多年冤大頭,被超收了高達11億元的汽燃費。為了平息眾怒,交通部才趕緊重新核算,並決定7月退還超收金額給車主。

監委程仁宏、楊美鈴、劉玉山提案指出,除了媒體揭露現行汽燃費徵收費額基準有6項錯誤外,經監察院調查,發現不僅2002年、2004年間增收費額錯誤,追溯至1983年以前數次核定修正汽燃費之費額,也有多項錯誤。

例如,1979年修正公布之「1,201㏄~1,800㏄/汽油自用小客車」正確費額應為3,990元,誤植為3,992元;同年修正公布之「1,801㏄~2,400㏄/汽油自用小客車」正確費額應為5,550元,誤植為5,520元等。

監委指出,交通部雖然事後坦承錯誤,針對業務單位(路政司)承辦人員與主管共4人,各記申誡2次,但對於其餘核稿及會辦單位人員的連帶責任,則規避不懲處,有縱容之嫌。

此外,交通部沿用汽燃費計算基準29年來,從未參考汽車工業與社經發展狀況,即時修訂及檢討各項費用參數,已背離現實。同時,監院自1999年已指正交通部應針對「汽燃費隨油徵收」加速修法辦理,但交通部仍延宕13年未執行,監院認為,交通部缺乏整合共識與具體配套措施,導致實施時程遙不可期,已喪失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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