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被告去年9月28日開車行經恆春鎮西門路,因貿然左轉不慎與機車發生擦撞,吳姓女騎士人車倒地,路人報警,黃男見吳女腳傷、暈眩無法行走,擔心又被後方車輛追撞,將她抱到路旁休息,並等候救護車趕到。
警方到現場只見肇事車歪斜橫在道路上,路旁有一名女傷患和熱心「路人」,員警進行採證並丈量車禍現場,黃男因不放心吳女,陪同她上救護車直奔醫院,醫護人員以為他是熱心路人,不知道他就是肇事者。
警方根據肇事車牌通知黃男到案說明,並指他當時未主動坦承肇事,認定肇逃,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檢方也起訴被告,不過法官到現場勘驗,發現一店家的監視器,曾錄到一名男子攙扶、抱起女騎士上救護車,經相關證人指認確定是被告,法官判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